现在我市各县(市)及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软硬件都达不到档案管理的要求,详细体现在:一方面,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职员缺乏,营业水平狼籍不齐。另一方面,缺少保管城建档案的专业库房、装备,档案管理条件差,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档案的归集、掩护和再次使用。
针对上述情形,依据《都会建设档案管理划定》第二条:“本划定适用于都会内(包括都会种种开发区)的城建档案的管理”的划定,参照其他省、市关于都会建设档案管理的立法情形。《长春市都会建设档案馆管理条例(草案)》将适用规模划定为“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都会建设档案的管理。”对城建档案管理的适用规模作出调解,从都会妄想区延伸至行政区,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区域相对应。与此同时,增添了对县(市)及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的划定。“县(市)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,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建档案目录。”以及“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市、县(市)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吸收;跨市、县(市)的建设工程档案,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吸收。”力争做到全市城建档案统一归集管理,顺应我市经济及都会建设的快速生长。
投稿人档案公司 于刚